在孩子们的节日里聊一聊保障幼儿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昨天,重大新闻瞬间登上了热搜

        于是网络上出现了很多声音,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女性家庭地位、职场地位,国家应当出台更多的政策保障女性权益等等;在今天这个特殊的节日里,六一婴幼儿、儿童节,我想说说保障婴幼儿的权利。我国具体保障婴幼儿的权利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那么保障婴幼儿的主要权益有哪些?
1、受抚养权  
        受抚养权是婴幼儿、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属于生存权范畴。抚养婴幼儿、儿童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6条、第1067条第1款、第1071条第3款分别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健康成长权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受义务教育权  
        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是婴幼儿、儿童的一项重要权利。反之,保障婴幼儿、儿童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是婴幼儿、儿童的父母等监护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等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保障适龄婴幼儿、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法第4条、第5条、第29条分别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婴幼儿、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婴幼儿、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婴幼儿、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4、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是婴幼儿、儿童的另一项重要权利。《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第26条分别规定:“保护妇女、婴幼儿、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6条亦分别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5、财产继承权  
        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规定,胎儿也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胎儿与婴幼儿、儿童都享受继承权。
 
最后,祝愿天下所有的孩子们: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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