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社会团体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作出决策、执行,保证社会团体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社会团体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要坚决杜绝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第四条 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的重大决策要在会员大会上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规定都要公开。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
第八条 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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